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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參與檢核計劃的適意設施

簷篷

適用於檢核計劃的簷篷,其技術規格及相對應的小型工程項目載列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第4部。該等工程必須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經豎設或建成。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5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5

相對應小型工程項目

1.27

  1. 位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而該簷篷是自該建築物的外牆伸出
    ≤ 2 米
  2. 不會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3. 不是以混凝土建造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6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6

相對應小型工程項目

3.25

  1. 自建築物外牆伸出
    ≤ 500 毫米
  2. 該簷篷的最高點與該屋頂(如該簷篷在屋頂上方)或地面(在其他情況下)的距離
    > 3 米
  3. 不會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4. 不是以混凝土建造

其他列明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第2部的簷篷,如在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前已經豎設或建成,仍可申請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進行檢核。詳情請參閱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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