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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參與檢核計劃的適意設施

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1的構築物或其金屬箱

適用於檢核計劃的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或其金屬箱,其技術規格及相對應的小型工程項目載列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第4部。該等工程必須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經豎設或建成。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

相對應小型工程項目

1.50

  1. 地面、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或建築物屋頂上(不包括懸臂式平板)的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
  2. 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3. 如屬支承構築物:
    • 支承構築物的高度
      • 用作支承天線或收發器
        ≤ 2.5 米;或
      • 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裝備裝置
        ≤ 1.5 米;及
  4. 如屬金屬箱:
    • 重量
      ≤ 該屋宇裝備裝置的重量的 10%
    • 該裝置在所有方向均與金屬箱的內面相距
      ≤ 200 毫米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2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2

相對應小型工程項目

3.50

  1. 地面或建築物屋頂上(不包括懸臂式平板及非開放屋頂)的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
  2. 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3. 如屬支承構築物:
    • 屋宇裝備裝置的設計承重量
      • ≤ 200 公斤;及
      • 屋宇裝備裝置的平均重量(如位於地面上)≤地面面積每平方米 100 公斤或(如位於屋頂上)≤平板面積每平方米100公斤
    • 支承構築物的高度
      • 用作支承天線或收發器
        ≤ 2.5 米
      • 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裝備裝置
        ≤ 1.5 米
  4. 如屬金屬箱:
    • 重量
      ≤ 該屋宇裝備裝置的重量的 10%
    • 該裝置在所有方向均與金屬箱的內面相距
      ≤ 200 毫米
註:
  1. 屋宇裝備裝置包括(i)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天線、收發器、空調機、冷卻水塔、照明裝置及泵裝置(裝置);以及(ii)與任何該等裝置相關的管道,但不包括水箱、升降機、樓梯升降機、升降平台、通風管道及無線電通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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