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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參與檢核計劃的適意設施

可收合遮篷

適用於檢核計劃的可收合遮篷,其技術規格及相對應的小型工程項目載列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3第4部。該等工程必須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經豎設或建成。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7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項目 17

相對應小型工程項目

2.43

  1. 設於建築物外牆的開口及該開口是:
    • 門口(並非用作逃生樓梯出口或通往露台或外廊的門口);或
    • 窗口(不包括機房、洗手間、浴室或廚房的窗口)
  2. 自該外牆伸出
    • 在收合後
      ≤ 500 毫米
    • 在完全展開時
      • 在某屋頂上方 ≤ 2 米
      • 在其他情況下 ≤ 2.5 米
  3. 該遮篷的最高點與該屋頂(如該遮篷在屋頂上方)或地面(在其他情況下)的距離
    < 5.5 米
  4. 並非固定於任何懸臂式平板
  5. 並無任何部分高於該開口所在樓層的天花板
  6. 該遮篷的闊度最多比該開口的左右兩邊各超出5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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