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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注册需知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的注册事宜

如申请遭押后,申请人可在押后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虑其申请,申请人无须另缴申请费用,惟申请人或须提交最新的经验证明文件和根据《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注册条例》所发出的有效注册证明书副本。

* 注: 处理时间视乎递交的所需文件是否齐

有关人士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屋宇署,并向屋宇署注册小组出示下列文件:

  1. 由该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签署有关更改姓名的信件;
  2. 改名契(Deed Poll)正本及副本;以及
  3. 新的香港身份证正本及副本。

申请费用全免。

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的注册事宜

如拟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是现任或先前已获接纳为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便无须就其资格/经验提交证明文件。然而,申请人须提交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最新的履历,以供屋宇署参考。 此外,如获授权签署人曾经通过全范围面试而获得接纳,但有关面试之日期至今已超过3年,申请人则须提交文件以证明拟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取得最少一项属《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 38附录M第6及7段所界定的相关工程的工作证明。

至于现时已获注册承建商委任为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的人士,则须提交亲自签署的信件,承诺在获准担任新雇主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后,便会辞去现时为有关注册承建商担任的职位(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

如符合下述条件,现任/先前已获接纳的获授权签署人一般无须参加面试∶

  1. 该人士曾经通过一个全范围面试,并获得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及建筑事务监督接纳,而有关面试之日期至今不超过3年;或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取得最少一项相关工程的工作证明;
  2. 该人士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并无涉及任何定罪/纪律处分/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事件;以及
  3.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的承建商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并无涉及任何定罪/纪律处分/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事件。

详情请参阅《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38。

如符合下述条件,现任/先前已获接纳的获授权签署人一般无须接受面试∶

  1. 该人士曾经通过一个全范围面试,并获得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及建筑事务监督接纳,而有关面试之日期不超过3年;或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取得最少一项相关工程的工作证明;以及
  2. 该人士在现时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并无涉及任何定罪/纪律处分/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记录。

详情请参阅《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38。

如申请遭押后,申请人可在押后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虑其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无须另缴申请费用,惟或须提交拟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最新的履历、声明表格及商业登记文件。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根据《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28条的规定进行/完成的相关小型工程项目,可获接纳为有效的工作证明。就此而言,下列文件可获接纳为工作证明:

  1. 填妥并印有屋宇署收件盖章的表格MW02、MW04或MW05的副本;或
  2. 屋宇署确认小型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的信件。
  1. 更改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的名称

    新公司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必须与原有公司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号码相同。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的公司名称如有更改,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屋宇署,并将下列文件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

    1. 由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签署有关更改名称的信件;
    2. 商业登记册内最新资料摘录的核证本(IRBR 152)副本;
    3. 现有商业登记证(IRDB 101)副本;以及
    4.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副本(只适用于法团)。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会在约两星期收到屋宇署的认收信及"政府一般缴款单",应缴费用为港币155元。申请人缴付费用后,须将付款收据连同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注册证明书正本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以便安排及寄发经修订的注册证明书。

  2. 更改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的姓名

    请致电2626 1616(由"1823"接听)与屋宇署注册小组联络。

  1. 注册证明书

    遗失注册证明书将不可补领,但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可支付港币45元,申请一份注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请致电2626 1616(由"1823"接听)与屋宇署注册小组联络。

  2. 验窗卡

    遗失验窗卡将不可补领,但合资格人士可支付港币45元,申请一份验窗卡的核证副本。请致电2626 1616(由"1823"接听)与屋宇署注册小组联络。

获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如有变动,注册承建商须以书面形式把有关变动和生效日期、公司名称及注册编号通知屋宇署。通知书须经获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印上全名,如由公司其他合伙人或董事签署,则须盖上公司印章。通知书须送交屋宇署收发处。

申请人须呈交已填妥并贴上证件近照的申请表格。

可经屋宇署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 向合资格人士发出"验窗卡",或向屋宇署总部索取。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贴上所需证件近照,将表格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

申请人如透过电邮(enquiry@bd.gov.hk)发出申请,须亲身前往注册小组领取验窗卡。申请人亦须在该电邮另行提交一张JPEG格式的证件近照连同已填妥申请表格的素描副本,否则申请将不受理。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事宜

在《建筑物条例》下并没有就合资格人士另设注册制度。强制验窗计划的合资格人士是指名列于屋宇署所备存的以下名册内的人士:

  1. 认可人士
  2. 注册结构工程师
  3. 注册检验人员
  4.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5. 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补足资格培训课程是《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实施后的过渡安排,现时从业员如未具备足够学历但拥有大量工作经验,可先注册为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在修毕课程后再正式注册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该过渡安排现已终止,所有由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补足资格培训课程已于2013年年底结束。

如申请获屋宇署接纳,注册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的人士可获承建商公司(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聘请为获授权签署人,但不可同时身为该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技术董事。

如该承建商公司仍未注册,申请人须呈交表格BA25及有关文件,提出列入名册的新申请。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全面实施,所有于上述日期后完成的小型工程须在小型工程经验附表上列明其小型工程呈交编号。

涉及第I级别小型工程的注册申请,包括新注册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在注册中加入额外的小型工程及额外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会转交注册事务委员会审议。因此,申请人就申请所提名的获授权签署人须代表申请人,接受注册事务委员会面试;视乎情况需要,技术董事亦须接受上述面试。

至于各级别小型工程的注册续期或重新列入名册申请,申请人如有定罪/纪律处分/被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记录,或未有就最少一项《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69附录M所订明的相关小型工程项目提供有效工作证明,可能须接受注册事务委员会面试。

详情请参阅《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69

  1. 如申请不涉及第I级别小型工程,屋宇署一般会在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核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 如注册申请涉及第I级别小型工程,申请会转交注册事务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会安排面试,并在面试后三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 至于注册续期/重新列入名册的申请,屋宇署会在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1. 更改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名称

    新公司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号码必须与原有公司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号码相同。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公司名称如有更改,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屋宇署,并将下列文件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

    1. 由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签署有关更改名称的信件;
    2. 商业登记册内最新资料摘录的核证本(IRBR 152)副本;
    3. 现有商业登记证(IRDB 101)副本;以及
    4.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副本(只适用于法团)。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会在约两星期收到屋宇署的认收信及"政府一般缴款单",应缴费用为港币155元。申请人缴付费用后,须将付款收据连同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注册证明书正本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以便安排及寄发经修订的注册证明书。

  2. 更改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的姓名

    请致电2626 1616联络注册小组(由"1823"接听)。

  3. 更改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的姓名

    请致电2626 1616联络注册小组(由"1823"接听)。

  1. 注册证明书

    遗失注册证明书将不可补领,但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可支付港币45元,申请一份注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请致电2626 1616联络注册小组(由"1823"接听)。

  2. 验窗卡

    遗失验窗卡将不可补领,但合资格人士可支付港币45元,申请一份验窗卡的核证副本。请致电2626 1616联络注册小组(由"1823"接听)。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须就获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变更,以书面方式通知屋宇署变更生效日期、公司名称及注册编号。通知信须由该获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列示其全名。通知信可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收发处。

申请人须呈交已填妥并贴上证件近照的申请表格(申请人如持有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的注册证明书或注册检验人员卡并欲使用先前呈交屋宇署的照片,须在申请表格上表明,否则申请将不受理)。

可经屋宇署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 向合资格人士发出"验窗卡",或向屋宇署总部索取。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贴上所需证件近照,将表格邮寄或由专人送交屋宇署总部。

申请人如透过电邮(enquiry@bd.gov.hk)发出申请,须亲身前往注册小组领取验窗卡。申请人亦须在该电邮另行提交一张JPEG格式的证件近照连同已填妥申请表格的素描副本,否则申请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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