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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迷你仓

迷你仓是指提供独立自存仓的处所,供个人贮存家居物品,或供小商户贮存存货或档案记录。

迷你仓须符合《消防安全守则》所订的消防安全规定。迷你仓违反《消防安全守则》的常见事项包括:

  1. 分拆大量贮存仓,导致出口路线的行走距离过长。
  2. 贮存仓门向外打开,导致经贮存仓之间的通道的出口路线阔度不足。
  3. 出口门装上不适当锁扣装置(不能无须使用钥匙随时从内开启),阻碍出口路线。
  4. 防火门换上耐火效能不足的门。

贮存仓之间的通道是出口路线的一部分,其净阔度不应少于《消防安全守则》表B2的规定,即最小达1 050毫米(不包括任何门的摆幅(1))。因应迷你仓的运作模式和火警风险,以下安排可获接受:

  1. 就实用楼面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及装上自动关闭仓门的贮存仓,其仓门摆幅与墙壁或通道另一边的门的摆幅之间的最小净阔度为750毫米。
  2. 就实用楼面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及装上自动关闭仓门的贮存仓,而其仓门可开启至紧贴毗邻墙壁/贮存仓及不会阻碍通道另一边的门的摆幅,则量度通道的净阔度时无须考虑该门的摆幅。
(1)
如双扇外掩门的其中一扇门通常为固定状态(即装上搭扣锁等锁扣装置),则量度通道的净阔度时无须考虑该固定门的摆幅。

适用于迷你仓的一般规定为:

  1. 由处所最尽头处至一点(从该点可选择其他出口)的尽头路行走距离最长为18米。
  2. 由任何一点至最近的防护出口的最长行走距离(包括尽头路行走距离)为36米。
  3. 由任何一道逃生楼梯通往另外任何一道逃生楼梯的出口路线最长为48米。

消防处、屋宇署、地政总署等相关部门一直全力协作,按照现行法例,对全港目标迷你仓(2)内发现的违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要求有关迷你仓营运者和业主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现时,消防处于侦察到有新营运的迷你仓时,会按既定机制联同屋宇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安排到有关迷你仓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如发现目标迷你仓内的消防安全建造(例如逃生途径、耐火结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方面)违规,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向目标迷你仓单位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要求进行纠正工程,并将命令于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以让公众透过查册知悉有关违规事项。

屋宇署亦制备了「没有明显违规的目标迷你仓名单」,以增加执法行动的透明度。

「没有明显违规的目标迷你仓名单」
(使用者须同意及接受名单内免责声明所载的条款,以及屋宇署网页内的《重要告示》内的相关法律通告及声明。有关名单会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三更新)

(2):迷你仓可透过各种模式营运。设有一组组贮物柜/贮存间隔并让公众人士直接入内存取物品的迷你仓是目标迷你仓。详情可参阅消防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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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迷你仓的消防安全」 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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