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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住用处所的改动及加建工程

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任何涉及私人楼宇或私人土地上的建筑工程(包括在现有楼宇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筑物条例》第41(3)条有关豁免工程的规定,或已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小型工程,均须要先向本署呈交建筑图则,获得批准及同意展开工程后才可以进行,否则便属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会按照现行的执法政策,取缔违例建筑工程。

至于在私人楼宇内进行豁免工程,虽然不需要本署审批,但工程仍不能违反相关建筑物规例。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应先谘询建筑专业人士、注册承建商,以及在有需要时谘询认可人士,以确定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就《建筑物条例》的角度而言,在住用处所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可能会引申以下问题。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2条施加的条件规定,环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要在不被围封的情况下,其面积才可获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如以窗、玻璃嵌板、格栅、实心墙或类似装置把该等设施从护墙高度以上围封,便会违反豁免的条件,并可导致违反《建筑物条例》。

如有关工程涉及建筑物结构,或导致处所的天然照明及通风不足,或令作为出口楼梯组成部分的露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则安装窗、格栅及/或玻璃嵌板以围封露台(即环保露台以外的露台)/外廊不会获得接受。然而,安装可开启的窗以围封露台/外廊(不适用于环保露台/工作平台及作为出口楼梯组成部分的露台)可能获得接受,条件是:

  • 有关工程并不涉及建筑物结构(例如不会移除或改动露台/外廊的结构构件);
  • 不会改动或移除原来批准的以护墙或铁栏形式造成的防护栏障;
  • 可开启的窗符合《建筑物(规划)规例》所订有关于天然照明及通风的规定;
  • 有关工程是按照「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的。

拆除围封厨房的墙把厨房改建为开放式厨房,可能会因涉及结构构件而违反《建筑物条例》。此外,如果改建为开放式厨房的位置接近单位的主要逃生出口,则工程亦可能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对有关处所的占用人及同一幢楼宇的其他占用人构成安全风险。

拆除住用处所内间隔墙须符合各建筑物规例所订明的建筑标准,包括不得涉及楼宇的结构。

在住用处所内竖设间隔墙须符合各建筑物规例所订明的建筑标准,包括间隔墙不能令楼宇负荷过重,亦不能影响火警逃生途径。

竖设天台构筑物(包括花棚)须符合各建筑物规例所订明的建筑标准,包括天台构筑物不能令楼宇负荷过重,亦不能影响火警逃生途径。如天台在设计上是用作火警庇护处,这类构筑物亦不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也不得对同一楼宇的占用人构成安全风险。

此外,在处所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前,业主和占用人亦应遵从其他规定,例如大厦公契。如拟进行的工程涉及楼宇的公用部分,应在进行工程前,先行征求业主立案法团、互助委员会或管理公司(视乎何者适用)同意。

除了须符合首段有关向屋宇署递交申请的程序要求外,楼宇公用部分的改动工程亦应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规例订明的楼宇标准,如不会令楼宇负荷过重、火警时不会影响逃生途径等。业主或占用人应就拟进行的改动工程在符合《建筑物条例》的可行性,谘询建筑专业人士。

此外,进行改动工程前,业主和占用人亦应查看大厦公契有否订明任何限制,并应征求业主立案法团、互助委员会或管理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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