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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的适意设施

檐篷

适用于检核计划的檐篷,其技术规格及相对应的小型工程项目载列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3第4部。该等工程必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经竖设或建成。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5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5

相对应小型工程项目

1.27

  1. 位于建筑物的入口处上方,而该檐篷是自该建筑物的外墙伸出
    ≤ 2 米
  2. 不会对任何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3. 不是以混凝土建造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6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6

相对应小型工程项目

3.25

  1. 自建筑物外墙伸出
    ≤ 500 毫米
  2. 该檐篷的最高点与该屋顶(如该檐篷在屋顶上方)或地面(在其他情况下)的距离
    > 3 米
  3. 不会对任何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4. 不是以混凝土建造

其他列明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3第2部的檐篷,如在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于2010年12月31日实施前已经竖设或建成,仍可申请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进行检核。详情请参阅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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