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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的适意设施

用于支承屋宇装备装置1的构筑物或其金属箱

适用于检核计划的支承屋宇装备装置的构筑物或其金属箱,其技术规格及相对应的小型工程项目载列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3第4部。该等工程必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经竖设或建成。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

相对应小型工程项目

1.50

  1. 地面、檐篷(不包括悬臂式平板)或建筑物屋顶上(不包括悬臂式平板)的支承构筑物或金属箱
  2. 不涉及改动任何其他结构构件
  3. 如属支承构筑物:
    • 支承构筑物的高度
      • 用作支承天线或收发器
        ≤ 2.5 米;或
      • 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装备装置
        ≤ 1.5 米;及
  4. 如属金属箱:
    • 重量
      ≤ 该屋宇装备装置的重量的 10%
    • 该装置在所有方向均与金属箱的内面相距
      ≤ 200 毫米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2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2

相对应小型工程项目

3.50

  1. 地面或建筑物屋顶上(不包括悬臂式平板及非开放屋顶)的支承构筑物或金属箱
  2. 不涉及改动任何其他结构构件
  3. 如属支承构筑物:
    • 屋宇装备装置的设计承重量
      • ≤ 200 公斤;及
      • 屋宇装备装置的平均重量(如位于地面上)≤地面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公斤或(如位于屋顶上)≤平板面积每平方米100公斤
    • 支承构筑物的高度
      • 用作支承天线或收发器
        ≤ 2.5 米
      • 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装备装置
        ≤ 1.5 米
  4. 如属金属箱:
    • 重量
      ≤ 该屋宇装备装置的重量的 10%
    • 该装置在所有方向均与金属箱的内面相距
      ≤ 200 毫米
注:
  1. 屋宇装备装置包括(i)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天线、收发器、空调机、冷却水塔、照明装置及泵装置(装置);以及(ii)与任何该等装置相关的管道,但不包括水箱、升降机、楼梯升降机、升降平台、通风管道及无线电通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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