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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参与检核计划的适意设施

可收合遮篷

适用于检核计划的可收合遮篷,其技术规格及相对应的小型工程项目载列于《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附表3第4部。该等工程必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已经竖设或建成。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7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项目 17

相对应小型工程项目

2.43

  1. 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开口及该开口是:
    • 门口(并非用作逃生楼梯出口或通往露台或外廊的门口);或
    • 窗口(不包括机房、洗手间、浴室或厨房的窗口)
  2. 自该外墙伸出
    • 在收合后
      ≤ 500 毫米
    • 在完全展开时
      • 在某屋顶上方 ≤ 2 米
      • 在其他情况下 ≤ 2.5 米
  3. 该遮篷的最高点与该屋顶(如该遮篷在屋顶上方)或地面(在其他情况下)的距离
    < 5.5 米
  4. 并非固定于任何悬臂式平板
  5. 并无任何部分高于该开口所在楼层的天花板
  6. 该遮篷的阔度最多比该开口的左右两边各超出5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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