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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

有關分間樓宇單位的小型工程

由2012年10月3日起,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適用於在樓宇單位內就分間單位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的工程。

在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在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豎設或改動地面以上的排水渠,以將住用樓宇單位分間為3個或多於3個的房間,而其中最少3個房間設有洗手間或其他衞生設施,而且這些房間的數目大於原來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

開鑿或改動樓梯圍封部分上的洞口

開鑿或改動樓梯圍封部分上的洞口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在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樓梯或其防護門廊的圍封部分(不包括承重牆)上開鑿洞口,或改動該等樓梯或圍封部分之上的洞口。

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

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住用樓宇單位或非住用樓宇單位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
  • 住用樓宇單位 > 0.1米
  • 非住用樓宇單位 > 0.2米
不屬第3.39或3.40項小型工程
第III級別
住用樓宇單位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
  • > 0.1米但 ≤ 0.3米
第III級別
非住用樓宇單位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
  • > 0.2米但 ≤ 0.4米

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宇單位內的樓板

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宇單位內的樓板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住用樓宇單位或非住用樓宇單位
地台厚度
  • > 25毫米
不屬第3.41或3.42項小型工程
第III級別
住用樓宇單位
地台厚度
  • 如該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 25毫米但 ≤ 7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50毫米(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
  • 如該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但 ≤ 每立方米1200千克
    • > 25毫米但 ≤ 4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00毫米(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
第III級別
非住用樓宇單位
地台厚度
  • 如該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 25毫米但 ≤ 12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200毫米(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
  • 如該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但 ≤ 每立方米1200千克
    • > 25毫米但 ≤ 7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50毫米(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2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

其他考慮因素

天然照明與通風的規定

天然照明與通風的規定

請注意,居住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須設置足夠面積的窗戶,以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所訂有關天然照明與通風的規定。

請注意,工業樓宇並不適合居住,因為工業樓宇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因此在多方面的規定,例如天然照明與通風、周圍的空地,以至逃生途徑及其他消防設施等,都與住用樓宇及綜合用途樓宇有別。

詳情請參閱"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暫提供英文版本)3.24節。

更多資料

請參閱下列小冊子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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