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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

有關窗戶的小型工程

涉及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

有關窗戶的小型工程1
有關窗戶的小型工程2
有關窗戶的小型工程3
涉及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I級別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 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 工程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主框或輔助框(輔助框的長度 > 1.2米)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100米
  • 窗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 在外牆為窗或玻璃外牆所開的洞口的面積 ≤ 6 平方米;及
  • 洞口較短一邊的長度 ≤ 1.8米。
第III級別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 米
  • 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 工程只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輔助框(輔助框的長度 < 1.2米)

涉及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

涉及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 工程按照原來設計進行;
  • 不屬小型工程項目第 2.8 或 3.6 項
第II級別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 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 工程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主框或輔助框(輔助框的長度 > 1.2米)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100米
  • 窗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 如工程不按照原來設計進行
    • 外牆為窗或玻璃外牆所開的洞口的面積 ≤ 6平方米;及
    • 洞口的長度或闊度(以較短者為準)≤ 1.8米
  • 工程按照原來設計進行
第III級別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窗或玻璃外牆的結構構件跨度 ≤ 6米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米 - 100米
  • 工程只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輔助框(輔助框的長度 < 1.2米)

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牆

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I級別
  • 窗或玻璃外牆的高度 ≤ 6 米;
  • 不屬小型工程項目第 3.7 項
第III級別
  • 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 ≤ 3.5 米

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的一些考慮因素

  • 如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已獲豁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則不可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把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圍封。
  • 建造或改動窗或玻璃外牆,須符合有關天然照明、通風和防火的法定要求。
  • 其他考慮因素載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
  • 請注意,每個設於任何建築物地面層之上外牆的開口須以欄障防護,欄障高度不得少於 1.1米 (下稱「防護欄障」)。

如窗或玻璃外牆工程涉及拆除或改動露台及外廊原有經批准的窗/玻璃外牆/防護欄障/護牆,或該外牆具有防護欄障功用的部分,則可能涉及第1.6、1.15、2.13、2.14及3.11項小型工程。

若窗或玻璃外牆的工程涉及按照原來設計(即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建築圖則所示的設計),修葺或更換防護欄 (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則可能涉及第 II 級別第 2.5 項的小型工程項目。

涉及改動、拆除、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或樓宇外牆

涉及改動、拆除、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或樓宇外牆
小型工程項目 描述
第I級別
豎設、改動或拆除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而工程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第I級別
豎設、改動、修葺或拆除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及
  • 外牆的高度 > 1.1米 - 3.5米
第II級別
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按照原來設計
  • 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 該防護欄障所在的水平與相鄰水平之間的高度差距 > 2米
第II級別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及
  • 外牆的高度 ≤ 1.1米
第II級別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及
  • 外牆的高度 > 1.1米 - 3.5米
第III級別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不會導致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及
  • 外牆的高度 ≤ 1.1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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