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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獲委任人注意事項清單

  1. 1. 就有關的小型工程選擇獲委任人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27及第28條,只限於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已就小型工程的指定級別及類型或項目註冊的訂明註冊承建商

    如呈交的訂明圖則及詳圖不涉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37(4)條指明的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便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

    如工程涉及提交岩土圖則、岩土評估、岩土詳圖或計算資料及岩土報告,便須委任註冊岩土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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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查閱記錄及核實該地點是否屬於《建築物條例》規管的範圍

    • 在展開工程前,建議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應查閱屋宇署的批准建築圖則記錄(例如建築圖則、結構圖則及計算資料等) 。
    • 如擬進行的小型工程位於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或公共租住屋邨範圍內,請將指定表格郵寄或親身遞交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獨立審查組辦理。
    • 如擬進行的小型工程位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內 ,《建築物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便不適用。詳情請參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網頁 。
  3. 3. 確保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假如擬進行的「小型工程」將會導致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不應進行該工程,且應將有關事實告知業主或其代理人。

  4. 4. 按時呈交指明表格

    圖則/立面圖/ 截面圖

    • 小型工程圖則及截面圖須以不少於1比100的比例繪製,需要時可放大至1比5或1比10以顯示詳圖(建議以A3尺寸繪製);
    • 小型工程區劃圖須以不少於1比500的比例繪製;
    • 圖則的物料須耐用;以及
    • 圖則須填上顏色以區別現有工程與新工程,以及新工程的某一部分與該新工程的其他部分。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DM-9 – 圖則着色附錄A 或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附錄VI 載述訂明圖則建議採用的顏色。

    相片

    • 尺寸應為4R。
    • 清楚顯示有關地點在工程展開前及完工後的實際狀況。
    • 為方便處理呈交文件,照片應從相同的角度拍攝。
    • 圖則上應加上記號,以顯示照片的拍攝角度及照片編號。

    照片須清楚顯示有關的小型工程項目及影響該小型工程所屬級別的環境因素,例如:離地或離屋頂邊沿的距離。如有需要,應提供多張照片以清晰顯示工程細節;在需要顯示關鍵的尺寸時,請把量尺拍攝在照片內。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71附錄F載述呈交文件照片頁的建議格式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規定就第I、II及III級別小型工程呈交的所有訂明圖則及詳圖或圖則 ,須由獲委任人製備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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