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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指引

小型工程承建商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凡自僱工人以個人名義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第 III 級別各項目的小型工程,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第1步:備妥資格和經驗記錄

你須:

  • 備妥證明文件證明有能力及技能親自進行該申請所關乎的小型工程項目
  • 已完成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訓練課程

註:

獲註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可以受聘於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擔任該公司的獲授權簽署人,但不可同時擔任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技術董事。

第2步:呈交申請

你須提交: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E)

第1步: 備妥資格和經驗記錄

  • 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第2步:呈交申請

你須提交: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D)

註冊續期:

申請必須於註冊有效期屆滿前4個月至屆滿前28天的期間內,呈交至屋宇署。

你須提交:

重新列入名冊:

申請必須於有關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起計的2年內提出。

你須提交:

註:

如在註冊有效期屆滿起計的2年後申請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將視作新申請。

電子註冊證明書實施前的註冊證明書樣本

正面

(正面)

背面

(背面)

電子註冊證明書實施後的註冊卡樣本

正面

(正面)

背面

(背面)

已簽發的註冊證明書在註冊期屆滿前仍然有效。

由2022年6月30日起提交的註冊申請,除電子證明書外亦同時會收到註冊卡。

有意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可報讀的培訓課程

  1. 為配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施,當局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為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
  2. 此課程供那些有意以個人名義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來進行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人士報讀。

凡承建商公司以公司名義(包括法團、獨資企業及合夥經營)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各類型和級別的小型工程,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所有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須委任:

  • 最少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就《建築物條例》的目的代申請人行事;
  • 最少一名技術董事(如屬法團)履行以下職務:
    1. 取用工業裝置和資源
    2. 在進行工程方面提供技術和財務支援
    3. 為公司決策,並監督獲授權簽署人和其他員工,以確保有關工程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進行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I及文件樣本)

第1步:備妥公司文件

你須備妥:

  • 由稅務局發出的現行商業登記證(IRDB101)的副本
  • 由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發出的商業登記冊內的最新資料摘錄的核證本(IRBR152)副本
  • 本年度交回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的副本和管理架構陳述書(如屬法團)
  • 表格RR9正本 (如適用)
  • 取用工業裝置和資源的證明文件

第2步: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

你須取得:

  • 所需資格及經驗(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G及H)
  • 如你屬個人公司,你必須擔任獲授權簽署人,無須委任技術董事。此外,申請人不得是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如你屬合夥公司,任何獲得所有其他合夥人授權的合夥人均可擔任獲授權簽署人,無須委任技術董事。此外,申請人不得是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 如你屬法團,獲授權簽署人必須由董事局委任。技術董事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獲委任的董事,而且由董事局委任。你如符合成為獲授權簽署人和技術董事的條件,你可同時申請擔任獲授權簽署人和技術董事;獲委任的技術董事不得是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

註:

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為某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的人士,不會獲接納同時為另一承建商在申請中擔任關鍵人士(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或《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所述的其他高級人員)。

第3步:呈交申請

你須提交:

第4步:因應需要接受面試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N)

  • 申請如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會轉交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就此,申請人所提名的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接受面試;視乎情況需要,技術董事亦須接受面試。申請人在呈交申請後3個月內會獲安排面試,並在面試後3個月內獲通知結果
  • 申請如不涉及第I級別小型工程,除非有《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所訂明的特殊情況,否則一般不會轉交註冊事務委員會審議。申請人會在呈交申請後3個月內獲通知結果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L及文件樣本)

第1步: 備妥公司文件

  • 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第2步: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

  • 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第3步:呈交申請

你須提交:

  • 填妥的指明表格BA25C
  • 董事局就公司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如適用)所作的決議
  • 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的個人文件包括:
    1. 附有簽署樣本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2. 表格RR10正本 (如適用)
    3. 學歷
    4. 履歷(只適用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
    5. 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
    6. 管理建築承建商的經驗(適用於技術董事)
  • 核對表CL-BA25C及所需資料
  • 訂明費用(註冊有效期內的餘下期間)

第4步:因應需要接受面試

  • 詳情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K及文件樣本)

第1步:提交公司文件

  • 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第2步: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

  • 請參閱新申請註冊

第3步:呈交申請

你須提交:

  • 填妥的指明表格BA25D
  • 董事局就公司委任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如適用)所作的決議
  • 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的個人文件包括:
    1. 附有簽署樣本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2. 表格RR10正本 (如適用)
    3. 學歷
    4. 履歷(只適用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
    5. 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
    6. 管理建築承建商的經驗(適用於技術董事)
  • 核對表CL-BA25D及所需資料
  • 訂明費用(註冊有效期內的餘下期間)

第4步:因應需要接受面試

  • 與新申請註冊相若。

(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J及文件樣本)

  • 註冊續期/重新列入名冊申請須於指明的期限內提出,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

第1步:在指明的期限內提交填妥的表格

註冊續期:

你須:

重新列入名冊:

你須:

  • 於有關註冊有效期屆滿日期起計的2年內,向屋宇署提交填妥的指明表格BA25B
  • 提交核對表CL-BA25B及所需資料
  • 繳付訂明費用(有效期為發出日期起計的3年內)
  • 如在註冊有效期屆滿起計的2年後申請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將視作新申請

第2步:提交定罪記錄 (如適用)

你須提交:

第3步:提交工作證明

你須提交:

第4步:提交最新的公司資料

你須提交:

  • 現行商業登記證(IRDB101)的副本
  • 商業登記冊內的最新資料摘錄的核證本(IRBR 152)的副本(如屬個人/合夥經營)
  • 本年度交回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的副本(如屬法團)

第5步:因應需要接受面試

  • 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接受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技術董事亦須接受上述面試(面試詳情請參閱《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附錄O)
  • 申請人在呈交申請後3個月內會獲安排面試。申請人會在註冊事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後3個月內獲通知結果

有意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人士可報讀的培訓課程

  1. 為配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實施,當局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為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
  2. 以下2項培訓課程均可供小型工程承建商獲取註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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