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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

有关分间楼宇单位的小型工程

由2012年10月3日起,小型工程监管制度适用于在楼宇单位内就分间单位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或竖设或改动地底以上的排水渠的工程。

在单位内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或竖设或改动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在单位内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或竖设或改动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于住用楼宇单位内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铺设实心楼面地台、竖设或改动地面以上的排水渠,以将住用楼宇单位分间为3个或多于3个的房间,而其中最少3个房间设有洗手间或其他卫生设施,而且这些房间的数目大于原来经批准的图则所显示的该等房间的数目。

开凿或改动楼梯围封部分上的洞口

开凿或改动楼梯围封部分上的洞口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在用作逃生途径或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的楼梯或其防护门廊的围封部分(不包括承重墙)上开凿洞口,或改动该等楼梯或围封部分之上的洞口。

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

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住用楼宇单位或非住用楼宇单位
以该楼宇单位的楼面面积每平方米计,该楼宇单位的加建墙壁总长度
  • 住用楼宇单位 > 0.1米
  • 非住用楼宇单位 > 0.2米
不属第3.39或3.40项小型工程
第III级别
住用楼宇单位
以该楼宇单位的楼面面积每平方米计,该楼宇单位的加建墙壁总长度
  • > 0.1米但 ≤ 0.3米
第III级别
非住用楼宇单位
以该楼宇单位的楼面面积每平方米计,该楼宇单位的加建墙壁总长度
  • > 0.2米但 ≤ 0.4米

铺设实心地台,以加厚楼宇单位内的楼板

铺设实心地台,以加厚楼宇单位内的楼板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住用楼宇单位或非住用楼宇单位
地台厚度
  • > 25毫米
不属第3.41或3.42项小型工程
第III级别
住用楼宇单位
地台厚度
  • 如该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 25毫米但 ≤ 7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50毫米(如该地台在该楼宇单位的10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内的总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而在每个地台范围之间最接近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米)
  • 如该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但 ≤ 每立方米1200千克
    • > 25毫米但 ≤ 4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00毫米(如该地台在该楼宇单位的10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内的总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而在每个地台范围之间最接近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米)
第III级别
非住用楼宇单位
地台厚度
  • 如该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 > 25毫米但 ≤ 12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200毫米(如该地台在该楼宇单位的10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内的总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而在每个地台范围之间最接近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米)
  • 如该地台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但 ≤ 每立方米1200千克
    • > 25毫米但 ≤ 75毫米;或
    • > 25毫米但 ≤ 150毫米(如该地台在该楼宇单位的10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内的总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而在每个地台范围之间最接近的水平距离不少于2米)

其他考虑因素

天然照明与通风的规定

天然照明与通风的规定

请注意,居住房间、浴室、厕所或厨房须设置足够面积的窗户,以符合《建筑物(规划)规例》所订有关天然照明与通风的规定。

请注意,工业楼宇并不适合居住,因为工业楼宇并非设计作住用用途,因此在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天然照明与通风、周围的空地,以至逃生途径及其他消防设施等,都与住用楼宇及综合用途楼宇有别。

详情请参阅"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暂提供英文版本)3.24节。

更多资料

请参阅下列小册子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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