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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

有关窗户的小型工程

涉及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

有关窗户的小型工程1
有关窗户的小型工程2
有关窗户的小型工程3
涉及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I级别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 窗或玻璃外墙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 工程涉及该窗或玻璃外墙的主框或辅助框(辅助框的长度 > 1.2米)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100米
  • 窗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 在外墙为窗或玻璃外墙所开的洞口的面积 ≤ 6 平方米;及
  • 洞口较短一边的长度 ≤ 1.8米。
第III级别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 米
  • 窗或玻璃外墙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 工程只涉及该窗或玻璃外墙的辅助框(辅助框的长度 < 1.2米)

涉及修葺或更换窗或玻璃外墙

涉及修葺或更换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 工程按照原来设计进行;
  • 不属小型工程项目第 2.8 或 3.6 项
第II级别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 窗或玻璃外墙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 工程涉及该窗或玻璃外墙的主框或辅助框(辅助框的长度 > 1.2米)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100米
  • 窗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 如工程不按照原来设计进行
    • 外墙为窗或玻璃外墙所开的洞口的面积 ≤ 6平方米;及
    • 洞口的长度或阔度(以较短者为准)≤ 1.8米
  • 工程按照原来设计进行
第III级别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窗或玻璃外墙的结构构件跨度 ≤ 6米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米 - 100米
  • 工程只涉及该窗或玻璃外墙的辅助框(辅助框的长度 < 1.2米)

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墙

涉及拆除窗或玻璃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I级别
  • 窗或玻璃外墙的高度 ≤ 6 米;
  • 不属小型工程项目第 3.7 项
第III级别
  • 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 ≤ 3.5 米

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的一些考虑因素

  • 如环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已获豁免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则不可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把环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围封。
  • 建造或改动窗或玻璃外墙,须符合有关天然照明、通风和防火的法定要求。
  • 其他考虑因素载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 请注意,每个设于任何建筑物地面层之上外墙的开口须以栏障防护,栏障高度不得少于 1.1米 (下称「防护栏障」)。

如窗或玻璃外墙工程涉及拆除或改动露台及外廊原有经批准的窗/玻璃外墙/防护栏障/护墙,或该外墙具有防护栏障功用的部分,则可能涉及第1.6、1.15、2.13、2.14及3.11项小型工程。

若窗或玻璃外墙的工程涉及按照原来设计(即根据《建筑物条例》批准的建筑图则所示的设计),修葺或更换防护栏 (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则可能涉及第 II 级别第 2.5 项的小型工程项目。

涉及改动、拆除、修葺或更换防护栏障或楼宇外墙

涉及改动、拆除、修葺或更换防护栏障或楼宇外墙
小型工程项目 描述
第I级别
竖设、改动或拆除防护栏障(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而工程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第I级别
竖设、改动、修葺或拆除建筑物的非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不涉及改动其他结构构件;及
  • 外墙的高度 > 1.1米 - 3.5米
第II级别
修葺或更换防护栏障(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按照原来设计
  • 不会导致对任何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及
  • 该防护栏障所在的水平与相邻水平之间的高度差距 > 2米
第II级别
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的非承重钢筋混凝土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不涉及改动其他结构构件;及
  • 外墙的高度 ≤ 1.1米
第II级别
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不涉及改动其他结构构件;及
  • 外墙的高度 > 1.1米 - 3.5米
第III级别
竖设、改动或拆除建筑物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外墙,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不会导致对悬臂式平板造成额外荷载;
  • 不涉及改动其他结构构件;及
  • 外墙的高度 ≤ 1.1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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