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檢驗及修葺的涵蓋範圍及標準

修葺

委任的服務提供者

註冊檢驗人員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註冊可進行相關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此註冊檢驗人員是否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可由業主決定)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訂明修葺完成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完工報告,連同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註冊檢驗人員採用的檢驗標準,應符合在樓宇建造當時和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當時的設計標準及作業守則,亦應符合因應《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施行而進行的改善工程完工後所達到的標準。

需要進行修葺工程

在檢驗後如認為需要進行修葺,有關糾正及修葺工程的成效須不遜於該樓宇建造當時和早前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當時的規例、標準及作業守則所規定的標準,又或不遜於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所發出指示完成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標準。應參考建築事務監督不時發出的相關《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作業備考》,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

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2012》已詳列檢驗的規定範圍、方法、標準、樓宇損壞類別及所需修葺等。

欠妥的排水系統
欠妥的排水系統
失修及破損的外牆
失修及破損的外牆
石屎剝落及氧化銹蝕的外露鋼筋
石屎剝落及氧化銹蝕的外露鋼筋
天台的違例構築物
天台的違例構築物

修葺工程的類型

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時,應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最新圖則、根據簡化規定為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而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的圖則;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按照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完成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進行。

修葺工程的類型

糾正或修葺工程如屬小型工程或獲豁免的建築工程,則展開前無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意。

如屬其他類型的糾正或修葺工程,則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展開工程,方可展開。

就進行此類工程而言,註冊檢驗人員應建議業主根據《建築物條例》及附屬規例的規定,聘用一名認可人士及(在適用的情況下)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及一名註冊岩土工程師,以及視情況所需,聘用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

註冊承建商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獲委任進行所需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承建商,須是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有資格進行屬於其獲註冊級別、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