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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项目

靠墙招牌

承建商只可进行其已注册的相关小型工程级别或项目

靠墙招牌

  • 固定于建筑物外墙;及
  • 该招牌并无任何部分伸出外墙多于600毫米。

招牌如伸出行人路上方,该招牌每部分下方的最小净空距离为2.5米。

竖设/改动/拆除
第 I 级别

1.22

小型工程项目 1.22

竖设/改动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5平方米-20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10平方米-40平方米
  2. (如与地面的距离 > 6 米)该招牌不包含石材
第 II 级别

2.19

小型工程项目 2.19

竖设/改动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 5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 10平方米
  2. (如与地面的距离 > 6 米)该招牌不包含石材
第 III 级别

3.17

小型工程项目 3.17

竖设/改动/拆除

  1. 展示面积
    ≤ 5平方米
  2. 与地面的距离
    ≤ 6米
拆除
第 I 级别

1.24

小型工程项目 1.24

拆除

  1. 拆除任何招牌
第 II 级别

2.26

小型工程项目 2.26

拆除

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 20平方米
不设有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
  1. 展示面积
    ≤ 40平方米
第 III 级别

3.20

小型工程项目 3.20

拆除

  1. 展示面积
    ≤ 10平方米
  2. 与地面的距离
    ≤ 6米
第 III 级别

3.18

小型工程项目 3.18

拆除

  1. 拆除任何固定于地面的围墙上的招牌
安装/改动/更换/拆除展示面
第 II 级别

2.23

小型工程项目 2.23

更换

  1. 更换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该招牌的展示面包含石材
第 II 级别

2.68

小型工程项目 2.68

安装/改动/更换/拆除

  1. 安装、改动、更换或拆除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该招牌的展示面不包含石材
第 III 级别

3.17

小型工程项目 3.17

更换

  1. 更换任何招牌的展示面
  2. 展示面积
    ≤ 5平方米
  3. 与地面的距离
    ≤ 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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