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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一名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款逾四千元

一名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款逾四千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上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四千元。

有關處所位於大埔仁興街一幢六層高及樓齡四十一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她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十月二十七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五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有關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請參閱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BISMWIS_CostReference.pdf。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2020年11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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