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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驗樓計劃概要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
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的項目 一般情況下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
公用部分 個別處所
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 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3個月內 6個月內 3個月內
訂明檢驗 6個月內 9個月內 6個月內
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12個月內 15個月內 12個月內

下一次強制驗樓

下一次強制驗樓

樓齡是由建築事務監督就該樓宇發出佔用許可證的日期起計算。

在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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