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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程序

招牌擁有人注意事項清單

1. 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

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獲委任人)為違例招牌進行檢查及/或鞏固(如有需要),請參閱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

搜尋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

2. 提供「招牌擁有人」個人詳情

「招牌擁有人」必須於呈交屋宇署的指明表格內提供其個人詳情及聯絡資料。

3. 留意檢核的有效期

注意經檢核的招牌的法律地位及須於其招牌獲核證的5年有效期屆滿後重新進行檢核或將招牌拆除。

對於沒有涉及鞏固工程的檢核申報

  • 獲委任人向屋宇署呈交的指明表格內所註明的檢查日期會作為5年有效期的開始日期。

對於涉及鞏固工程的檢核申報

  • 呈交的指明表格內所註明的鞏固工程完成日期則會作為核證開始生效日期。

為了防止涉及鞏固工程的檢核個案可能濫用檢核計劃,如在呈交鞏固工程展開通知書超逾2個月後仍未能呈交相關的完工證明書,而又沒有合理解釋,屋宇署可以拒絕認收該檢核申請。

4. 承諾保養

承諾保養該招牌,使其在任何時間內保持結構安全,並在結束業務時拆除該違例招牌和通知屋宇署。

5. 在經檢核的招牌展示參考編號

當招牌經檢核後,應在該招牌展示所呈交的檢核文件的參考編號

6. 遵守大廈公契

檢核的違例招牌如豎設於大廈外牆或樓宇的其他公用部分,招牌擁有人應:

  • 先與共同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或有關業主商討使用公用部分的權利,特別是在展開鞏固工程(如涉及)前
  • 遵守大廈公契所訂定的責任,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安排。

背景資料

招牌檢核可由「安排工程人士」(即檢查及/或鞏固工程)或《建築物條例》第24(2)(c)(i)條中所指的「有關招牌是為某人而豎設的人」(「招牌擁有人」)提出。

「招牌擁有人」可以是註冊公司或個別人士,並且應是在有關招牌位處的樓宇擁有物業/外牆業權或經營業務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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