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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项目

檐篷或可收合遮篷

承建商只可进行其已注册的相关小型工程级别或项目

檐篷

竖设/改动/拆除
第 I 级别

1.27

小型工程项目 1.27

竖设/改动/拆除

  1. 自外墙伸出
    < 2米 ,位于建筑物的入口处上方
第 III 级别

3.25

小型工程项目 3.25

竖设/改动/拆除

  1. 自外墙伸出
    ≤ 500毫米
  2. 最高点与地面或屋顶的距离
    > 3米
第 II 级别

2.31

小型工程项目 2.31

拆除

  1. 自外墙/围墙伸出
    > 750毫米
第 III 级别

3.26

小型工程项目 3.26

拆除

  1. 自外墙/围墙伸出
    ≤ 750毫米
巩固违例檐篷/改动违例檐篷
第 III 级别

3.37

小型工程项目 3.37

巩固违例檐篷

  1. 自外墙伸出
    ≤ 500毫米
第 III 级别

3.38

小型工程项目 3.38

改动违例檐篷

  1. 自外墙伸出:
    • 紧接该改动前
      500毫米 – 750毫米
    • 紧接该改动后
      ≤ 500毫米

可收合遮篷

竖设/改动/修葺
第 II 级别

2.43

小型工程项目 2.43

竖设/改动/修葺

  1. 自外墙开口上伸出
    • 在收合后
      ≤ 500毫米
    • 在完全展开时
      • 在某屋顶上方 ≤ 2米
      • 在其他情况下 ≤ 2.5米
  2. 最高点与地面或屋顶的距离
    < 5.5米
  3. 该开口是
    • 门口 (并非用作逃生楼梯出口或通往露台或外廊者);或
    • 窗口(不包括机房、洗手间、浴室或厨房的窗口)
拆除
第 III 级别

3.43

小型工程项目 3.43

拆除

  1. 任何自建筑物外墙或自围墙伸出的可收合遮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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