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宇署就处所是否适合作下述用途的申请向发牌当局提供楼宇安全方面的意见:
| 牌照/许可证/证明书种类 | 发牌当局 |
|---|---|
食物业
|
食物环境卫生署 |
| 学校和幼稚园(校舍设于非为学校用途而设计和建造的房产) | 教育局 |
| 幼儿中心 | 社会福利署 |
| 公众娱乐场所 | 食物环境卫生署 |
游乐场所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 卡拉OK场所 | 食物环境卫生署 |
| 酒牌 | 酒牌局 |
| 贮油装置 | 屋宇署 |
| 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 | 社会福利署 |
| 私营骨灰安置所 |
食物环境卫生署 私营骨灰安置所事务办事处 |
其他
|
屋宇署已采用精简程序处理食物业及公众娱乐场所的牌照申请,此程序有赖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自我规管,他们须证明有关处所符合楼宇安全规定。
屋宇署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请参阅各类申请的工作目标。
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预先认可的的临时构筑物
过往,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中兴建的大型临时构筑物,有机会要根据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戏院及剧院以外的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申请指南》附录八提交结构理据。在这项简化程序下,如在同一地点重复使用/复建预先认可的临时构筑物,而该临时构筑物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督下完成,则无需重复提交结构理据。有关措施适用于室内及室外的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
- 预先认可的临时构筑物指引(暂只提供英文版本)
- 预先认可的临时构筑物名册(暂只提供英文版本)
- 表格
为处理于申请食肆牌照阶段的经修订图则/持牌食肆的更改图则引入的「自行核证制度」(适用于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
一般而言,食肆牌照申请阶段的经修订图则或持牌食肆的更改图则如拟议改动之处涉及楼宇安全事宜,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牌照办事处会把图则转介屋宇署,以征询意见。自2019年12月起,屋宇署推行新的「自行核证制度」,凡经该署处理并核实符合若干准则的食肆牌照/改装工程申请,申请人可选择参与该制度。在该制度下,申请人须向食环署递交由认可人士发出的证明书,证明经修订图则或更改图则拟议改动之处符合楼宇安全规定。食环署在接获认可人士的证明书后,即会继续处理有关申请,无需转介图则以征询屋宇署意见。
「自行核证制度」详情载于附录及附件I。该制度的订明表格载于附件II(即表格SCERT-1)及附件III(即表格SCERT-1a)。
以下附载屋宇署在处理申请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时常用的楼宇安全规定的例子以供认可人士参考。
- 常用的楼宇安全规定 (只提供英文版本)
贮油装置的发牌收费
屋宇署负责贮油装置的发牌事宜,收费如下:
| 服务类别 | 订明费用(港元) |
|---|---|
| 签发为期12个月贮油装置牌照 | 47,000 |
| 贮油装置牌照续期12个月 | 30,300 |
持牌贮油装置摘要
| 牌照编号 | 地区 | 地址 |
|---|---|---|
| BA-29 | 离岛区 | 南丫岛波罗咀南丫发电厂 |
| BA-30 | 离岛区 | 南丫岛波罗咀南丫发电厂 |
| BA-31 | 东区 | 柴湾创富道5号 |
| BA-39 | 离岛区 | 大屿山竹篙湾荣欣路竹篙湾发电厂 |
| BA-45 | 离岛区 | 大屿山赤鱲角观景路3号机场航煤油库 |
| BA-48 | 离岛区 | 南丫岛波罗咀南丫发电厂扩建部分 |
| 牌照编号 | 地区 | 地址 |
|---|---|---|
| BA-12 | 九龙城 | 马头角土瓜湾道100号 |
| 牌照编号 | 地区 | 地址 |
|---|---|---|
| BA-10 | 葵青 | 新界青衣岛青衣路40-50号 |
| BA-11 | 葵青 | 新界青衣岛青衣路 |
| BA-17 | 葵青 | 新界青衣岛茜草湾路T.Y.T.L. 48 R.P. |
| BA-27 | 屯门 | 屯门龙耀街9号青山发电厂 |
| BA-28 | 屯门 | 屯门龙耀街9号青山发电厂 |
| BA-32 | 屯门 | 屯门踏石角龙耀街7号 |
| BA-35 | 大埔 | 大埔工业邨大发街17-19号 |
| BA-36 | 大埔 | 大埔工业邨大发街17-19号 |
| BA-37 | 葵青 | 新界青衣岛茜草湾路蚬壳公司青衣油库 |
| BA-40 | 元朗 | 元朗工业邨宏乐街12号 |
| BA-41 | 屯门 | 屯门乐安排青山公路大榄段 |
| BA-42 | 葵青 | 青衣青强街19号 |
| BA-43 | 葵青 | 青衣青衣路53-67号 |
| BA-44 | 屯门 | 屯门龙鼓滩涌浪路龙鼓滩发电厂 |
| BA-46 | 屯门 | 屯门踏石角龙耀街5号 |
| BA-47 | 屯门 | 屯门踏石角龙康街9号 |
常见问题
2012年4月1日生效的《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下称"守则")C6.1条和C16.5条规定,门身须具有防烟密封装置。这项规定一般适用于组成规定楼梯的防护门廊一部分的持牌处所入口门,或组成厨房的防护门廊一部分的门。此外,应参照守则E9.1条的现行规定。
由于上述事项与守则的适用范围有关,因此,申请人应在计划初期聘请认可人士(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为认可人士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提供服务,以免因申请不获批准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