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二十五萬元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七月二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51,00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尖沙咀樂道一幢商住大廈天井加建搭建物,以及拆除部分橫樑和在樓板開鑿洞口。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檢控。該業主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罰款139,950元,當中89,9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觀塘輔仁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加建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59,900元,當中9,9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油麻地碧街一幢商住大廈閣樓加建樓板、拆除閣樓樓梯,以及在樓梯圍牆開鑿門口。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51,150元,當中41,1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