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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八萬元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八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五月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78,650元,當中28,650元屬就罪行持續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獨立屋花園及天台的四個搭建物,面積共約82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四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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