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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六萬元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六萬元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四十六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24約其中兩個地段的一個面積約1 90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地段由負責管理祖堂土地的六名司理人共同管理。由於有關搭建物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司理人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六名司理人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押後聆訊,並命令司理人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上月二十二日上庭時有關司理人仍沒有履行清拆令,故被法庭判罰款共三十萬六千元,當中十八萬六千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仁政街一幢商住大廈由三名業主共同擁有的單位,該單位平台上有四個面積合共約65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三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五萬五千一百元,當中九萬五千一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4年4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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