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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譴責及判處罰款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譴責及判處罰款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觸犯與小型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在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或不當行為及核證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進行的小型工程,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須被譴責及罰款一萬五千元。此外,該承建商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五萬零四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二月六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08/cgn20242808911.pdf

該承建商於二○一九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明表格,通知將會在香港機利文新街一幢大廈外牆展開小型工程,即豎設一個伸出式招牌。屋宇署於同年七月上旬通知該承建商,指出機利文新街是行車道,供緊急車輛有需要時使用,有關工程或會阻礙緊急車輛進出。但其後該承建商仍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證明書,確認已完成豎設有關招牌。屋宇署經查核後發現該招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31(1)(aa)(v)條,即該招牌的位置及尺寸對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構成阻礙。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一年二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就違反《建築物條例》第31(1)條在街道上或街道上方的伸出物相關的規定,被定罪及判罰款四千元。上述行為顯示該承建商曾核證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進行的小型工程,以及在進行建築工程方面有疏忽及行為不當。鑑於有關定罪及行為,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及第13(3)條的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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