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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四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四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同為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董事)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四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七千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一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02/cgn20242802170.pdf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四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大角咀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進行訂明修葺,而該些窗戶已變得安全。其後,屋宇署展開調查,發現該承建商沒有就該處所所有窗戶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完成訂明修葺。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及40(2AE)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及沒有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被判罰款二萬元。

該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亦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40(2AD)、40(2AE)及40(6)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沒有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沒有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有關獲授權簽署人被判罰款三萬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及第13(3)條的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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