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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罰款逾七千元

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罰款逾七千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條例》)(第636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於本月十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七千五百四十元。個案為《條例》自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實施以來,首宗就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檢控。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1)條向荃灣灰窰角街一幢樓齡五十一年的工業大廈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更換逃生樓梯、升降機、管道井、電掣房及消防員升降機門廊的防火門、將逃生樓梯內的非緊急設備以防火物圍封、將逃生樓梯及消防員升降機門廊的窗戶更換為具耐火時效的固定窗、提供獨立的消防員升降機槽等。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說:「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11(1)及(2)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13(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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