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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六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六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六萬元。

有關個䅁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5約地段一幢村屋面積約72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該村屋的頂層和天台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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