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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禁止核證或進行小型工程四個月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被紀律委員會禁止核證或進行小型工程四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在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或不當行為及核證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進行的小型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2)(b)及第13(2)(f)條,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八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32/cgn202327324730.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四個月內,被禁止核證或進行任何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及罰款五萬元;而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譴責及罰款五千元。此外,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的研訊費用,合共八萬四千元。

個案涉及由該承建商分別於柏道及般咸道兩幢大廈進行的小型工程。就位於柏道進行的小型工程,該承建商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確認已完成第III級別的小型工程項目。其後,屋宇署進行審查發現有關工程屬第I級別小型工程。該承建商沒有安排向屋宇署呈交須就第I級別小型工程呈交的開工通知書及完工證明書,違反《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相關規定。再者,該承建商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核證及進行小型工程及未有識別該項小型工程的性質和級別,對公眾造成安全隱患,在進行建築工程方面行為不當。

位於般咸道進行的小型工程涉及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二○一四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通知展開及證明完成小型工程。其後,屋宇署進行審查發現部分招牌的位置及尺寸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再者,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未有在展開工程最少七天前向屋宇署呈交有關指明表格,而呈交的圖則以小於1:100的比例繪製及沒有標示部分招牌的尺寸及其他相關細節,違反《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相關規定。上述行為顯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核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小型工程,亦顯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進行建築工程方面有疏忽及行為不當。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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