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兩名合資格人士分別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七個月及六個月

兩名合資格人士分別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七個月及六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中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該兩名承建商及該名獲授權簽署人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六月九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1.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25/cgn202327253671.pdf
  2.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25/cgn202327253672.pdf

涉及第一宗個案的承建商於二○一七年三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上水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到該單位作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部分窗戶有鉚釘及螺絲出現腐蝕及部分玻璃板出現破裂或破爛。

該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八年七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該名獲授權簽署人被判罰款六千元。

涉及第二宗個案的承建商於二○一八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荃灣一個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進行訂明修葺,而該些窗戶已變得安全。其後,屋宇署到該單位作抽樣審查,發現該承建商沒有為在該處所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該承建商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九年八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有關承建商被判罰款四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考慮向該兩名承建商及該名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就第一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與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七個月內,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元的研訊費用。

就第二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有關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五千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他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3年6月23日(星期五)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