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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十二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十二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同為該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董事)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觸犯與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及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四月三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16/cgn202327162314.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而其獲授權簽署人被判罰款二萬元。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四千元的研訊費用。

該承建商於二○一六年八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間向屋宇署呈交合共十五份證明書,涉及筲箕灣一個私人屋苑的不同單位,確認該些單位已完成窗戶檢驗。其後,屋宇署因應屋苑單位窗戶修葺欠妥的舉報展開調查,並發現該承建商就上述十五宗個案,均沒有親自為有關窗戶進行檢驗。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八年七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和40(6)條的規定,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有關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共被判罰款七萬五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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