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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九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九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觸犯與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及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七月二十九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八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32/cgn202226324283.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九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七萬元的研訊費用。

承建商於二○一六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荃灣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舉報展開調查,發現該單位的窗戶有部分鉚釘出現腐蝕及缺漏、鎖閂把手缺漏及玻璃嵌板破裂。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40(2AF)、40(2B)(b)和40(6)條的規定,故意在證明書中作出失實陳述;沒有確保窗戶變得安全;以及以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方式進行訂明修葺。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共被判罰款四萬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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