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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於其註冊有效期屆滿後進行小型工程被罰款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於其註冊有效期屆滿後進行小型工程被罰款

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於其註冊有效期屆滿後進行小型工程,本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兩萬七千元。

該承建商於二○一九年八月向屋宇署提交證明書,確認於彌敦道一幢商業大廈的數個單位內進行小型工程。屋宇署的審核發現該承建商的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有效期已於同年七月初屆滿,並已從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中删除。由於該承建商在案發期間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故遭屋宇署檢控。該承建商於本月十五日在法庭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兩萬七千元。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N章)第14條的規定,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須在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四個月至屆滿前二十八天內,向屋宇署提出註冊續期申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有責任在上述指定期間內為其註冊續期。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之下行事的人進行小型工程,乃屬嚴重罪行。屋宇署如發現有關違規情況,會考慮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G)條的規定,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之下行事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核證或進行小型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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