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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約十三萬元

兩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約十三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六萬元。

兩宗個案涉及北角英皇道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7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以及赤柱正灘一個面積約54平方米的違例搭建物。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就北角的個案,有關業主於二○一九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一萬九千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業主於本月二十一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五千元。

另一宗個案的業主於二○一五年及二○一九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四萬四千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十四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三千二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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