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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村屋業主屢不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監禁八個月

村屋業主屢不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監禁八個月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清拆兩幢相鄰四層高的僭建村屋,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八個月。該判決是迄今在同類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涉事僭建村屋位於大埔泮涌村,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由於有關屋宇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屋宇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其中一名業主於二○一九年一月第六次檢控時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二星期,另一位業主因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通緝令至今。

屋宇署人員於本年七月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七次檢控。有關業主於十月五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於十月十九日判該名業主監禁八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土地擁有人絕不應以身試法,並有責任確保樓宇安全。

2021年10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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