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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四名業主沒有遵從相關消防安全條例分別被罰逾五千元至一萬元

四名業主沒有遵從相關消防安全條例分別被罰逾五千元至一萬元

四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分別於六月二十九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罰款逾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其中一名業主擁有兩個位於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樓齡三十七年的商業大廈處所。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第5(1A)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處所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一萬一千四百元。

另有三名業主分別擁有位於九龍通菜街、花園街及廣東道樓齡三十五至五十七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住宅單位。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5(2)(a)(ii)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單位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其中一名業主亦須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

由於該三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罰款一萬元零六十五元、八千八百元及五千元六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十八日)說:「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兩條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有關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b)條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本署亦可分別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6(1) 條向法院申請發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2021年7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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