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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三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十三萬元

三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十三萬元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最近在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六萬元及七萬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位於九龍漆咸道南一幢商住大廈的住宅單位的懸臂式平板露台的違例圍封牆。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七年提出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一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名業主於本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共六萬三千八百四十元。

另一宗個案涉及於香港皇后大道西一幢住宅大廈的地下及地下高層逃生樓梯圍封牆的違例開口,分別豎設違例的木板間牆及木門。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約一萬一千元及二萬四千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今年第三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上月二十六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七萬一千五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0年12月2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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