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屋宇署回應有關處理查閱及複印樓宇記錄的報道

屋宇署回應有關處理查閱及複印樓宇記錄的報道

就傳媒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關於屋宇署處理查閱及複印樓宇記錄申請的報道,以下是屋宇署的回應:

在處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6G條提出查閱及複印私人樓宇記錄的申請時,屋宇署須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保密責任的規定作出考慮。申請人(不論其身分)於申請查閱圖則時,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要求,聲明其申請的目的是否屬於《建築物條例》第36G(4)條所述的事宜,即關乎建築物的建造事宜,或用作確定某建築物或有關工程的落成或進行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規定,或列明其他目的以便建築事務監督判斷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詳情載於《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39。有關聲明的涵蓋範圍相當廣闊,對一般新聞工作並無構成限制。

無論如何,在使用經上述途徑索取的私人樓宇記錄時,有關人士會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限,並須遵守《版權條例》的相關規定。

若本署知悉今日傳媒所報導的有關查閱樓宇記錄的申請與近日發生的一宗大火有關,本署基於公眾利益會提供有關資料。就此,本署會盡快聯絡有關傳媒以跟進其申請。

2020年11月28日(星期六)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