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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認可人士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犯有疏忽被紀律處分

認可人士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犯有疏忽被紀律處分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涉及《建築物條例》(《條例》)第7(1A)(b)條的紀律研訊,裁定一名認可人士曾犯有專業上的疏忽,須予以紀律處分(見註)。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名認可人士及他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的研訊費用,金額共約七十九萬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3/cgn202024436028.pdf

就於香港城市大學康樂及體育大樓陳大河綜合會堂的屋頂上加設可移除的托盤式綠化屋頂裝置(綠化覆蓋面),該認可人士在提供專業意見時評估該屋頂負荷量犯下錯誤,亦錯誤地核證該屋頂在加設綠化覆蓋面後不會超逾其設計負荷量。考慮到建築物的樓齡及該屋頂的大跨度鋼製桁架裝置,該認可人士在提供專業意見前沒有檢查及/或覆檢該屋頂的當時狀況,及/或沒有提醒他的委託人需注意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有局限的。因此,他的作為導致該屋頂支承超出其恰當承載力的荷載。

另外,關於在該屋頂上進行的重鋪屋頂工程,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完成涉及《條例》第13(2)(b)條的紀律研訊,裁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曾犯有在建築工程方面的疏忽。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及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的研訊費用,金額共約八十八萬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3/cgn202024436030.pdf

該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進行有關重鋪屋頂工程時沒有事先按《條例》第14(1)條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以及沒有履行全面遵從《條例》的條文的職責。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條例》註冊的人士及承建商及由註冊承建商為施行《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有可能被紀律處分。

註:相關認可人士已就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

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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