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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八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八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觸犯與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裁決及命令今日(九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38/cgn202024385232.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日起計八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三萬九千元的研訊費用。

該承建商於二○一六年六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青衣一住宅單位完成窗戶的訂明檢驗,並認為該些窗戶無需進行訂明修葺。

其後,屋宇署收到一宗涉及該處所窗戶檢驗的舉報,調查後發現該承建商在提交屋宇署的證明書上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及該承建商並沒有就該些窗戶的修葺工程提供妥善監督。

二○一八年一月,該承建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三萬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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