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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八個月

合資格人士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八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為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上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裁決及命令今日(六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24/cgn202024243124.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日起計八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六萬四千元的研訊費用。

該承建商於二○一五年三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旺角一幢樓宇公用部分的所有窗户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而該些窗户在修葺完成後已變得安全。

其後,屋宇署收到涉及該樓宇一宗墮窗事件的舉報,調查後發現位於六樓升降機大堂的一扇窗戶曾墮下至街上,而該承建商未曾為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因而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E(4)及(5)條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

鑑於有關調查結果,屋宇署遂通知紀律委員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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