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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五萬五千九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葵涌藍田街一座工業大廈天台用作廠房的五個大型僭建物,共佔天台大部分面積,約440平方米。

該些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而建造,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天台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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