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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九萬元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九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九萬三千四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的多個僭建物位於新界西貢竹洋路一座兩層高獨立屋,包括:

(一)當中五個僭建物涉及的樓面面積共約200平方米,與該獨立屋的批准總樓面面積相約;及

(二)地下兩側的擋土牆。

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獨立屋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六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逾四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二十七日再次被定罪,並被重罰九萬三千四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四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9年9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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