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清拆工廈天台用作住用的僭建物被重罰逾十萬元
兩名共同擁有屯門一工業單位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第25(2)(b)條及第26(1)條所發出的三張命令,於上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逾十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屯門新平街一座工業大廈天台上加建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為220平方米。該搭建物被分成八個小房間用作居住用途。該些工程進行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此外,業主將工廈擅自改作住用用途,會對該大廈的佔用人構成嚴重消防和其他安全風險,令該大廈變得危險,亦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因此,屋宇署在發出清拆命令的同時,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5(2)(b)條及第26(1)條,分別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兩張命令,着令他們在指定日期前中止住宅用途及進行補救工程。
由於有關業主於限期過後仍未有遵從該三張命令,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及第40(1B)(b)條向兩名業主提出三項控罪。兩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十一萬一千九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而在一座工業大廈裏擅自改作為住用用途,會增加該大廈的消防風險。此兩種情況均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及更改用途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屋宇署亦會持續就此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b)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5(2)、第26(1)條送達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完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