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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單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罰款逾六萬元

單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罰款逾六萬元

兩名共同擁有紅磡一單位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本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六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北拱街一座綜合用途大廈頂層住宅單位在毗鄰簷篷和平台上加建的三個搭建物。該單位原面積只有約39平方米,而有關搭建物涉及的總面積則約為36平方米。該些工程進行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兩名業主提出檢控。兩人於四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六萬二千六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七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屋宇署亦會持續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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