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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犯有《建築物條例》第13(2)(b)條所述在建築工程方面的不當行為,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對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各處以罰款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有關研訊費用,金額分別為十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及十一萬六千六百二十五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十一月二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44/cgn201822448332.pdf

涉事的承建商於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在西貢為一幅約2.5米高及7.8米長的擋土牆進行建築工程,該工程需要由註冊專門承建商(地盤平整工程)進行,而該承建商並非該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此外,該建築工程與屋宇署所批准的圖則不符,事先亦沒有得到該署的同意,犯有行為不當。紀律委員會進行聆訊後,於今年四月十七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條作出上述裁決及命令。

與上述個案相關的兩名認可人士及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已於二○一五年被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裁定他們就上述個案的建築工程犯有該條例第7(1A)(b)條所述專業上的不當行為,須予以紀律處分。相關公布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2/cgn201519427832.pdf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人士及/或由註冊承建商為施行《建築物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有可能被紀律處分;若干犯《建築物條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檢控。

2018年11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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