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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七萬元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七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七萬七千八百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九龍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座商住大廈地鋪的若干僭建物,有關僭建物的面積共約為35平方米,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於七月十七日被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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