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業主屢次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合共逾十八萬元

業主屢次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合共逾十八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命令,於五月八日(星期二)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合共逾十八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該業主擁有的兩個物業。第一張命令是針對九龍尖沙咀寶勒巷一座大廈位於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和位於外牆的一個混凝土僭建簷篷。位於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積分別約為7平方米及52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故於二○一六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然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業主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三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及重罰該業主九萬四千九百元。

另一命令針對同區加拿芬道一座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為28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業主亦被定罪,法庭得悉該業主過往在不同物業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包括上述第一宗個案的定罪記錄,遂重罰該業主八萬八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四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