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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建築執業人士和承建商因涉及地陷事故被重罰

建築執業人士和承建商因涉及地陷事故被重罰

三名建築執業人士和一名承建商,因直接涉及位於銅鑼灣渣甸街的地陷事故,違反《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四月十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罰款合共二十八萬元。

有關事件發生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地點是鄰近位於渣甸街及邊寧頓街交界的建築地盤,該地盤是一項重建項目,涉及興建一座連地庫的商業樓宇。一名行人途經該地盤毗鄰的渣甸街行人路時,因路面突然下陷,整個人直墮面積約9平方米、深3.7米的坑洞底部,導致身體受傷。

根據屋宇署的調查結果及專家的意見,坑洞形成的成因相當可能與涉案地盤的挖掘工程有關。

上述被告分別為:

(一)註冊結構工程師,同時為該項工程的註冊岩土工程師、代表和適任技術人員,以及董事級地盤監督(罰款十萬元)

(二)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罰款三萬元)

(三) 註冊專門承建商(罰款十萬元);及

(四) 註冊專門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的代表,同時為該註冊專門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罰款五萬元)。

有關被告直接參與該建築地盤的建築工程,因授權或准許進行有關工程,或進行有關工程,而該工程進行的方式相當可能引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風險。 屋宇署遂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向他們提出檢控,控告他們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任何訂明檢驗、地盤平整工程、打樁工程、基礎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風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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